ESG快讯

上市公司应当如何披露碳排放?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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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披露是应对气候变化风险、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前提。

在证监会统一部署下,沪深北交易所2月8日分别就《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强化碳排放相关披露要求,明确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披露议题。

随着资本市场对包含气候变化在内的ESG相关因素的关注提升,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也将加大对于投资组合气候风险的关注,上市公司对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则会成为投资者进行判断的核心信息来源。

另外,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对于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降低投资风险也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公司年报、CSR社会责任报告、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等途径披露气候相关信息。

统计显示,2023年以来,共有约170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家数再创新高;有3161家公司披露了为减少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家数占比超过全部上市公司的六成。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这个比例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处于领先水平。特别是,648家上市公司不同程度披露了碳排放量的情况,其中近500家详细披露了范围一和范围二碳排放量,迈出了从定性披露定量披露的关键一步。

上市公司应当如何披露碳排放?


《指引》提出,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能源使用情况核算并披露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将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量、范围2排放量,有条件的披露主体可以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披露主体涉及使用碳信用额度的,应当披露所使用的碳信用额度的来源与数量。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等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

《指引》建议,为提高温室气体排放透明度和可比性,披露主体可以按照下列分类提供不同范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业务单位或设施;国家或地区;来源类型(燃烧、加工、电力、供暖、制冷和蒸汽等)。

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分类


《指引》中提出,披露主体应当披露减排相关信息,包括参与各项减排机制的情况、减排目标、减排措施(如管理措施、资金投入、技术开发等)及其成效等。

披露主体应当按照不同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分类披露因重新设计生产流程、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更换燃料等减排措施直接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披露主体可以按照不同减排措施分别披露减排情况。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登记与交易情况,参与其他减排机制的项目和减排量登记与交易情况等内容(如有)。

具体来看,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分类如下:



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


由上市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来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在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运输工具等设备中燃烧燃料产生的排放,化学品、水泥、钢铁等的生产和加工产生的排放,未经物理控制而有意或无意的温室气体释放等。



温室气体范围2排放


上市公司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制冷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


发生在上市公司价值链中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温室气体范围2排放中),包括上游和下游的排放。

包括下列类别:购买的货物和服务;资本货物;不包括在范围温室气体排放或范围温室气体排放的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上游运输和分配;操作中产生的废物;商务旅行;雇员通勤;上游租赁的资产;下游的运输和分配;销售产品的加工;销售产品的使用;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下游的租赁资产;特许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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