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节能审查不过,不得开工,不得投用!
近日,国务院印发《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立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按机制上收个别重点行业特大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为落实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作了修改完善,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明确节能审查应由地市级及以上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禁止将节能审查权限交由不具备审查能力的行政审批机构。
加强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评价管理。将项目碳排放情况评价有关要求纳入节能审查范畴,明确节能审查要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综合评价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一步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要求,将项目碳排放总量、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结构等情况纳入节能报告。三是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的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由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明确项目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