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晚间,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也标志着我国CCER市场正式重启。

我国CCER市场于2012年开启,2017年暂停,在暂停之前,我国CCER市场长期处于供给过剩的状态,这与当时碳市场不完善存在较大关系。随着2021年我国启动全国碳市场,CCER重启的话题就一再被提及。

今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多次提到“力争CCER年内重启”,并在7月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对比起征求意见稿,《试行办法》在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要求、减排量产生的时间要求、已备案项目的管理方式等方面有所调整,管理架构、项目及减排量申请流程等方面没有明显变化。

对于持有减排项目的业主而言,在新《试行办法》下,应如何申请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对应的各环节存在哪些要求?碳链科技为大家整理了CCER项目申请及交易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从《试行办法》第一章来看,CCER项目的登记人必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无法申请CCER项目。
《试行办法》第二章指出,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CCER项目申请要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如果项目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则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试行办法》第三章指出,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保守性原则;
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
减排量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
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从《试行办法》第一章来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参与CCER交易,这也意味着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炒碳”开启碳市场机遇。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要求,非重点排放单位的注册者,如项目业主或者碳交易投资者,需要缴纳开户费和年费,其收费标准为开户费 2000 元、年费 1000 元。年费有效期为一年,自缴费之日起算。
CCER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CCER重启之前,业内最关注的问题分别是“原有方法学”与“原有备案项目”的处理方式,关于这两点,《试行办法》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原有方法学全部作废。《试行办法》明确指出,申请登记的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这意味着此前发改委备案的方法学全部失效。
原有备案项目重新登记。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备案的CCER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方法学的变动可能导致有些项目不符合登记要求。
原备案减排量继续使用。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目前,CCER项目申报通道暂未开放,但首批方法学已经确定,分别是造林碳汇、红树林植被修复、并网光热发电以及海上风电,预计会在近期由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其他高排放行业持续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CCER需求将进一步提升。根据测算,中性/乐观预期下,CCER需求量将分别达3.5/5.3亿吨。
整体来看,CCER重启后,量价齐升将助推市场扩容,根据测算CCER 均价 100 元/吨情况下,中性/乐观预期 CCER 市场规模分别为350/52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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